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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職福會團體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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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紹
產品說明
保障內容 保額
意外身故 151萬

意外失能 : 1-11級失能增額保險附約

7.5萬~150萬
意外重大燒燙傷給付(依比例) 2.5萬~50萬
疾病身故 1萬
意外醫療 :
  •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可副本)
  • 意外住院日額
    骨折未住院補償(依骨折別換算)
  • 意外住院慰問金/次
金額 :
  • 5萬
  • 1000元
  • 3萬
  • 1000元
備註說明:
  1. 傷害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申請理賠時得檢具收據副本辦理(副本是指收據影印後由原就醫院所加蓋章)。
  2. 若被保險人不具全民健保保險對象身份或被保險人雖具全民健保保險對象身份但未使用或在非全民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就診者(含海外就醫),本公司依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3. 合格中西醫院所開立之意外醫療費用中,如含有必要之自費用藥部份,其金額以折算,並需檢附用藥明細。
  4. 因接受治療所發生的各項醫療費用中,已獲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或其他醫療保險給付的部份,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保險範圍
生效期間 : 自108年9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共計3年。 ※本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重大燒燙傷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1.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各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按各項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程度表之規定給付比例計算。
  3.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且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至第日仍存活者,本公司按程度表之規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重大燒燙傷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項目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同時致成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合計最高以較嚴重項目之失能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為限。
  4.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1.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參考案例
保險期間內之意外事故 10/02 騎機車送信未注意路面不平造成自摔,造成多處擦傷
10/15 會員來電通知寶祥保經,MAIL提供申請理賠應備文件清單
11/05 會員郵寄申請文件至寶祥保經
11/06 寶祥保經轉送保險公司→受理審核文件齊全
11/12 核定給付結案三個工作日內匯入指定帳戶

申請理賠程序

會員若於接獲說明後無法接受,寶祥協助向承保公司爭取,如仍無法接受透過調解、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提出司法訴訟,以維護會員權益。

理賠申請書填寫範例
申請理賠
申請保險給付請備齊下列文件,保險金核定後匯入台端指定之帳戶,任何疑問請來電洽詢,謝謝!
  身故 失能 傷害醫療 骨折未住院
疾病 意外
理賠申請書
死亡證明            
相驗屍體證明書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受益人身分證明
存摺封面影本
診斷證明書/失能診斷書      
收據和費用明細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X光片            
線上填寫眷屬要保資料
Q&A
  • Q1.何謂「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失能、死亡或需接受診療時,保險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Q2.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 Q3.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 Q4.骨折未住院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鼻骨、眶骨(含顴骨) 14天
    掌骨、指骨 14天
    蹠骨、趾骨 14天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天
    肋骨 20天
    鎖骨 28天
    橈骨或尺骨 28天
    膝蓋骨 28天
    肩胛骨 34天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天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天
    頭蓋骨 50天
    臂骨 40天
    橈骨與尺骨 40天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天
    脛骨或腓骨 40天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天
    股骨 50天
    脛骨及腓骨 50天
    大腿骨頸 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