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期中國大陸旅行綜合保險
我有興趣,請專人與我聯絡- 商品說明
- 投保費率
商品說明與特色
被保險人定義:十八歲至七十歲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旅遊、經商或洽公之人士。- 大陸旅遊、經商或洽公,保障期間內全程有保障。
- 一次投保,全年前往大陸不限次數,保障期間每次可長達90天。
- 所有保障項目均無自負額。
- 依照個人需求,保障選擇輕鬆自由。
- 提供住院醫療費用代墊服務:代墊費用以所承保醫療費用項目之保險金額為限。
(承保之保障項目依保險單所載內容為準)
二、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三、行李損失保險
四、旅行責任保險
五、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六、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一、旅行平安保險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二、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承保範圍- 緊急醫療運送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因突發疾病或因傷害需即時﹙且於保險期間內﹚住院接受治療,而經與本公司簽訂有海外緊急救援服務契約之救援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救援公司﹚判定,應將其運送至醫療處所或返回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接受醫療時,對此運送所需之費用。
前項所承保之運送費用包括由救援公司安排使用救護飛機、救護車、一般空中交通運輸工具、火車或任何其他適宜之運送方式所需之費用。運送之方式及地點由救援公司依被保險人之所受傷害或疾病之狀況定之。
本條第一項所承保之費用亦包括安排運輸、或運送過程中必要醫療服務及醫療用品所需之費用。 - 遺體運返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因傷害或疾病,而於事故後六十日內死亡者,對於救援公司安排將被保險人遺體運返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所需之費用。
在事故當地所支出之喪葬費用,本公司亦負理賠責任;其包括殯葬業者之服務費、棺柩、遺體防腐或火葬之費用。
三、行李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隨行之行李或行李中物品毀損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竊盜、強盜與搶奪。
- 因其所住宿之旅館或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
四、旅行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其行為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五、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保障期間內前往中國大陸旅行期間因約定之突發疾病住院診療時於海外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內,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且每次住院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附加條款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六、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本保險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所住之醫院為本公司指定醫院時,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內先行墊付住院保證金。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惟給付總額仍以「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承保範圍及保險金額
承保項目 | 計畫一 | 計畫二 | 計畫三 | 計畫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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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李損失保險 | 12,000元 | |||
2.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緊急醫療運送費用 / 遺體運返費用) |
實際費用 | |||
3. 旅行責任保險 | 400萬元 | |||
4. 旅行平安保險 | 300萬元 | 500萬元 | 800萬元 | 1000萬元 |
5. 旅行平安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30萬元 | 50萬元 | 80萬元 | 100萬元 |
6.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 30萬元 | 50萬元 | 80萬元 | 100萬元 |
總保險費 基本型 | 2,085元 | 3,110元 | 4,594元 | 5,550元 |
總保險費 擴大型 | 2,366元 | 3,515元 | 5,179元 | 6,24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