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期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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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理賠
投保說明
第一次投保限會員在職且未滿65足歲,全戶得續保至會員滿70足歲之保險屆滿日止保險項目 / 投保對象 | 計劃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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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61足歲 | 滿61足歲~未滿70足歲 | |
會員/限在職且未滿65足歲 | 可選計劃一~四 | 可選計劃五~八 |
配偶/限未滿65足歲 | 可選計劃一~三 | 可選計劃五~七 |
子女/15足歲以上 | 可選計劃一~三 | |
子女/未滿15足歲者 | 限選計劃九 |
投保內容
第一次投保及續保將依實際年齡調整承保計劃內容(其他投保規定請詳閱下方注意事項)投保年齡 | 15足歲以上~未滿61足歲 | 滿61足歲~未滿70足歲 | 未滿15足歲 | ||||||||
保險給付\計劃別 | 計劃一 | 計劃二 | 計劃三 | 計劃四 (限會員) |
計劃五 | 計劃六 | 計劃七 | 計劃八 (限會員) |
計劃九 | ||
年繳保險費 | 2,820 元 |
3,330 元 |
3,840 元 |
4,860 元 |
3,010 元 |
3,520 元 |
4,030 元 |
5,050 元 |
1,0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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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 保險 |
身故保險金 (限意外)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300 萬元 |
500 萬元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300 萬元 |
500 萬元 |
-- | |
失能保險金 (依失能等級表) |
5 ~ 100 萬元 |
10 ~ 200 萬元 |
15 ~ 300 萬元 |
25 ~ 500 萬元 |
5 ~ 100 萬元 |
10 ~ 200 萬元 |
15 ~ 300 萬元 |
25 ~ 500 萬元 |
-- | ||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 35 萬元 |
70 萬元 |
105 萬元 |
175 萬元 |
35 萬元 |
70 萬元 |
105 萬元 |
175 萬元 |
-- | ||
特定 傷害 事故 (另加) |
身故保險金 (限意外)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300 萬元 |
500 萬元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300 萬元 |
500 萬元 |
-- | |
失能保險 (依失能等級表) |
5 ~ 100 萬元 |
10 ~ 200 萬元 |
15 ~ 300 萬元 |
25 ~ 500 萬元 |
5 ~ 100 萬元 |
10 ~ 200 萬元 |
15 ~ 300 萬元 |
25 ~ 500 萬元 |
-- | ||
重症燒燙傷 保險金 |
35 萬元 |
70 萬元 |
105 萬元 |
175 萬元 |
35 萬元 |
70 萬元 |
105 萬元 |
175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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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醫療 |
癌症住院 醫療保險金 |
500 元/日 |
500 元/日 |
500 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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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門診 醫療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限90日) |
500 元/日 |
500 元/日 |
500 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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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手術 醫療保險金 |
住院:1萬元/次 門診:2仟元/元 |
住院:5,000元/次 門診:1,000元/次 |
住院:1萬元/次 門診:2仟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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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重大 疾病 保險 |
重大疾病 保險金 (一次為限) |
1 萬元 |
1 萬元 |
- | |||||||
定期 壽險 |
身故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
100 萬元 |
2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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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日額 |
住院醫療 日額保險金 |
1,000 元/日 |
500 元/日 |
1,000 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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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護病房 保險金 (同事故最高14日;另加) |
1,000 元/日 |
500 元/日 |
1,000 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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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未住院 保險金 |
須提供X光片(光碟)由保險公司審核骨折程度,依骨折日數表核付 |
- 本專案採套裝組合方式投保,但保險公司得依核保條件及被保險人健康狀況核定承保項目。
- 會員投保後,眷屬始可加保(請同時加入);眷屬計劃別不得大於會員本人。
- 外籍配偶限投保傷害保險100萬元、癌症醫療保險500元級及重度重大疾病保險1萬元,其他險種不得加保。(需提供護照影本含英文全名+國籍+護照號碼)
- 新加保請檢附健康聲明書,61歲(含)以上者請加附六個月內普通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報告需具備:心跳、身高、體重、血壓、驗尿(尿蛋白+尿糖) 】。
申請理賠應備文件
申請各項保險金需檢附文件
申請注意事項
理賠申請書填寫及應檢附文件說明- 本申請書適用於 團體保險件 之各項理賠保險金申請件。
- 本申請書填寫原則,係以事故及申請人為單位:若遇有多次事故同時申請,請分別填寫申請書。
- 申請書中「申請人」於身故保險理賠時係指保險單所載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其餘如醫療保險、失能、重大疾病......等係指「事故者」本人。
- 國籍非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時,請依居留證或護照中所載之英文姓名「姓/Surname」及「名/Given name」填寫,以利建檔。
- 國籍為中華民國時,可免填國籍。
- 保險金受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即於法定代理人欄簽章),並檢附足以證明其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
- 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無法處理日常事務者(如植物人),請附監護宣告裁定書並由監護人或輔助人提出申請。
- 申請配偶、子女之理賠,請另檢附足以證明其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
- 被保險人於台灣境外(含大陸地區)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檢附之書類需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相關程序之驗證,始得認定為有效之書證。另,書證除英、日文外,需附中文翻譯本憑辦,以利迅速處理。
- 檢附非中文書類時,需另附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以確認身分。
- 申請與「癌症」有關之理賠(如:申請重大疾病、防癌保險...),應檢附癌症病理切片或相關檢驗報告以資證明。
- 本人、配偶、子女因「骨折」申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或失能理賠時,除檢附診斷證明書外,並請檢附X光片以區別骨折程度(完全骨折、不完全骨折或龜裂)及確認傷害部位。
- 申請「剖腹生產」手術保險金時,如係初次剖腹生產,請檢附全戶之戶籍謄本,以利迅速處理。
- 「失蹤」案件需先向法院辦理死亡宣告後始得憑辦。如認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可檢附相關意外證明文件並附切結書後辦理。
- 因應107年06月15日保險法相關條文修正,致保險金給付項目用詞有所調整,原用詞為「殘廢」、「死殘」、「全殘」、「腦中風後殘障」、「殘障」、「殘缺」、「殘扶」、「殘疾」、「傷殘」、「失能」、「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分別對照新用語為「失能」、「死亡及失能」、「完全失能」、「腦中風後障礙」、「機能障礙」、「缺損」、「失能扶助」、「疾病失能」、「傷害失能」、「喪失工作能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惟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内容完全不受用語調整影響。
- 因應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簡稱FATCA法案)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要求,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具有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之身分請於提出身故保險金理賠申請時同時填具相關表單,以維護權益免遭受美國稅法及臺灣稅法上的不利處遇。
- 如受益人之手機號碼有開啟LINE通知型訊息服務,本次理賠結果,將會傳送至建檔手機號碼所設定之LINE帳號。
申請理賠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