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一年期團體保險
我有興趣,請專人與我聯絡- 投保說明
- 申請理賠
投保對象及投保計劃
投保對象 | 會員 (限在職且未滿65足歲) |
配偶 (限未滿65足歲) |
子女 | |
---|---|---|---|---|
未滿15足歲 | 15足歲以上 | |||
計劃別 | 可選計劃一~三 | 可選計劃一~三 | 限選計劃一 |
投保內容
投保年齡 | 保險給付/計劃別 | 計劃一 | 計劃二 | 計劃三 | ||||
---|---|---|---|---|---|---|---|---|
未滿15足歲 | 15足歲以上 | |||||||
540專案 | 限 會員在職 或達 65足歲 |
定期 壽險 |
身故保險金、 完全失能 保險金 |
-- | 100萬元 | 100萬元 | 100萬元 | |
傷害 保險 |
身故保險金 (限意外) |
-- | 100萬元 | 200萬元 | 300萬元 | |||
失能保險金 (依失能等級表) |
-- | 5~100萬元 | 10~200萬元 | 15~300萬元 | ||||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 -- | 35萬元 | 70萬元 | 105萬元 | ||||
特定 傷害事故 (另加) |
身故保險金 (限意外) |
-- | 100萬元 | 200萬元 | 300萬元 | |||
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表) | -- | 5~100萬元 | 10~200萬元 | 15~300萬元 | ||||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 -- | 35萬元 | 70萬元 | 105萬元 | ||||
癌症 醫療 |
癌症住院醫療 保險金 |
500元/日 | 500元/日 | 500元/日 | 500元/日 | |||
癌症門診醫療 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以90日為限) |
500元/日 | 500元/日 | 500元/日 | 500元/日 | ||||
癌症手術醫療 保險金 |
住院手術:1萬元/次 門診手術:2仟元/次 |
住院手術:1萬元/次 門診手術:2仟元/次 |
住院手術:1萬元/次 門診手術:2仟元/次 |
住院手術:1萬元/次 門診手術:2仟元/次 |
||||
重大 疾病 保險 |
重大疾病 保險金 (一次為限) |
-- | 3萬元 | 6萬元 | 9萬元 | |||
住院 日額 |
住院醫療 日額保險金 (最高365日) |
1,000元/日 | 1,000元/日 | 1,000元/日 | 1,000元/日 | |||
加護病房保險金 (同事故最高14日;另加) |
1,000元/日 | 1,000元/日 | 1,000元/日 | 1,000元/日 | ||||
骨折未住院 保險金(限意外) |
須提供X光片(光碟)由保險公司審核骨折程度,依骨折日數表核付 | |||||||
年繳保險費 | 900元 | 2,440元 | 2,980元 | 3,520元 |
- 本專案採套裝組合方式投保,但保險公司得依核保條件及被保險人健康狀況核定承保項目。
- 會員投保後,眷屬始可加保(請同時加入);眷屬計劃別不得大於會員本人。
- 外籍配偶限投保傷害保險100萬元及重大疾病保險3萬元,其他險種不得加保。
(需提供護照影本含英文全名+國籍+護照號碼) - 540專案:新加保請檢附健康聲明書,保險年齡61歲(含)以上者請加附六個月內普通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報告需具備:心跳、身高、體重、血壓、驗尿(尿蛋白+尿糖) 】
保險範圍
1.定期壽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永久完全失能或死亡時,新光人壽依照「投保內容」表給付保險金。 2.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重症燒燙傷或死亡時,新光人壽依照「投保內容」表給付保險金。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重症燒燙傷」係指由火焰、化學物品、電器、輻射能、爆炸、或高溫造成皮膚損傷或肺功能障礙,其嚴重程度達保單條款所列四種情形之一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第15日仍生存者而言。
- 「特定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公共場所火災意外」、及「電梯意外」事故。
「重大疾病」係指生效日(或加保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之下列七項疾病定義: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末期腎病變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癱瘓(重度)
- 癌症(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或於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新光人壽依照「投保內容」表給付保險金。前述「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生效日起經過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款所列骨折別項目之一且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到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新光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除外責任(不理賠項目)
1.定期壽險:(1)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2)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2.傷害保險:- ●除外責任:
(1)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2)被保險人犯罪行為。(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 ●不保事項: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其他說明
保險效期:生效日起至隔年9月30日止,期間雖中途離職、退休,其效力仍延至保險屆滿日止。(如已離開公路單位仍繼續投保,保險無效) 續保規定:本公司將於保險期滿日前以平信/e-mail寄發續保通知,通訊地址/電子信箱如有異動請更正。 特別說明:(1)本保險內容及電腦檔案,如與被保險人投保時所填寫之資料表內容不符時,以後者為準。但仍須符合投保對象及保額之規定。(2)一切權利義務,悉以專案內容、團體保險保單所載事項及條款為依據。 保險文件:自生效日起30日內寄達指定地址 承保公司:540專案-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理賠應備文件
申請各項保險金需檢附文件
申請注意事項
理賠申請書填寫及應檢附文件說明- 本申請書適用於 團體保險件 之各項理賠保險金申請件。
- 本申請書填寫原則,係以事故及申請人為單位:若遇有多次事故同時申請,請分別填寫申請書。
- 申請書中「申請人」於身故保險理賠時係指保險單所載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其餘如醫療保險、失能、重大疾病......等係指「事故者」本人。
- 國籍非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時,請依居留證或護照中所載之英文姓名「姓/Surname」及「名/Given name」填寫,以利建檔。
- 國籍為中華民國時,可免填國籍。
- 保險金受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即於法定代理人欄簽章),並檢附足以證明其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
- 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無法處理日常事務者(如植物人),請附監護宣告裁定書並由監護人或輔助人提出申請。
- 申請配偶、子女之理賠,請另檢附足以證明其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
- 被保險人於台灣境外(含大陸地區)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檢附之書類需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相關程序之驗證,始得認定為有效之書證。另,書證除英、日文外,需附中文翻譯本憑辦,以利迅速處理。
- 檢附非中文書類時,需另附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以確認身分。
- 申請與「癌症」有關之理賠(如:申請重大疾病、防癌保險...),應檢附癌症病理切片或相關檢驗報告以資證明。
- 本人、配偶、子女因「骨折」申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或失能理賠時,除檢附診斷證明書外,並請檢附X光片以區別骨折程度(完全骨折、不完全骨折或龜裂)及確認傷害部位。
- 申請「剖腹生產」手術保險金時,如係初次剖腹生產,請檢附全戶之戶籍謄本,以利迅速處理。
- 「失蹤」案件需先向法院辦理死亡宣告後始得憑辦。如認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可檢附相關意外證明文件並附切結書後辦理。
- 因應107年06月15日保險法相關條文修正,致保險金給付項目用詞有所調整,原用詞為「殘廢」、「死殘」、「全殘」、「腦中風後殘障」、「殘障」、「殘缺」、「殘扶」、「殘疾」、「傷殘」、「失能」、「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分別對照新用語為「失能」、「死亡及失能」、「完全失能」、「腦中風後障礙」、「機能障礙」、「缺損」、「失能扶助」、「疾病失能」、「傷害失能」、「喪失工作能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惟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内容完全不受用語調整影響。
- 因應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簡稱FATCA法案)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要求,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具有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之身分請於提出身故保險金理賠申請時同時填具相關表單,以維護權益免遭受美國稅法及臺灣稅法上的不利處遇。
- 如受益人之手機號碼有開啟LINE通知型訊息服務,本次理賠結果,將會傳送至建檔手機號碼所設定之LINE帳號。
申請理賠程序
